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申请书

宗教教育培训需要提供的资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授课人员的简历

3,授课人员的学历证书

4,教育培训内容材料

5,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6,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7,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8,管理组织规章制度

受理标准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加盖全省性宗教团体公章。

填报须知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应真实有效。


声明: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邮箱:123456@qq.com 我们将配合处理!

原文地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需要哪些条件-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于2023-10-21 20:05:2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