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受理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宗教教育培训需要提供的资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授课人员的简历
3,授课人员的学历证书
4,教育培训内容材料
5,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6,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7,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8,管理组织规章制度
受理标准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加盖全省性宗教团体公章。
填报须知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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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开展宗教教育培训需要哪些条件-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于2023-10-21 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