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什么意思?企业和寺院等宗教团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或者转载宗教内容需要办理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中,需要了解: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杜凌云律师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与指正。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互联网宗教许可证

本条是对宗教事务部门管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行政权力的规定。确立了宗教事务部门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的主体地位。

宗教事务部门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这意味着未来一些经常发布违规信息和失信的人员将列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黑名单。宗教事务部门与违规人员进行约谈是处理违规信息的一个主要方式。

2、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不仅仅包括信息审核员,还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3、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后处理。

4、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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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互联网宗教单位未落实指导、监督、检查将面对的处罚发布于2023-10-19 10: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