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第二十条什么意思?企业和寺院等宗教团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或者转载宗教内容需要办理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中,需要了解:第二十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木准企服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与指正。

第二十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互联网宗教许可证

本条是关于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核验注册用户身份的规定。

这里的“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方”是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站、APP、论坛的所有者。例如宗教团体的网站为各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提供窗口,可以发布该场所和教职人员的信息服务,此时该宗教团体网站就有义务核验注册用户的身份。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的义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除了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外,还涉及到如下合规风险:等级保护及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要求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即达到网络安全的等级保护要求;技术措施不合规,应当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技术防护不合规,有技术漏洞;安全管理不合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接收渠道要保持畅通,随时接收安全漏洞并修补漏洞;数据管理不合规,《数据安全法》要求“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不合规《网络安全法 》要求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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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互联网宗教传播平台对用户真实性是否有规定?发布于2023-10-19 10:15:57